一、申请人应当知道、理解并承认动物的生命价值,充分考虑项目必要性,在不可回避和没有其它方法可供选择的情况下,方可选择适当患者、志愿者或实验动物。同时应向生物与医学伦理委员会提交正式伦理审查申请表(相关伦理审查申请表可在我校学术委员会主页“下载专区”栏目中下载),申请生物与医学实验的伦理审查(电子档发送邮箱:ethics1902@163.com)。
二、生物与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审查程序:
1、在接到申请书后,由生物与医学伦理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委员为项目评审的执行委员,执行委员进行初审;再由执行委员召集评审会,评审委员讨论并填写审查表决书,由执行委员综合评审委员的意见,并填写审查决议书。
2、委员意见不一致时,生物与医学伦理委员会应尽量采用协商的方法做出决议。如无法协商一致,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议。
3、项目申请受理后,对于常规项目,评审委员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决议。对于重大或有争议的项目,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形成审查决议后,由主任签发,3个工作日内送达。
4、常规项目评审后,如有重复或类同项目的申请(申请人必须在申请书上作出清晰说明),可以由执行委员核实确认,并提出评审决议,不再经过评审会,由主任直接签发。
5、常规项目经执行委员初审并提议,主任同意,可以采用通讯评审形式(包括电子邮件或纸质评审)进行评审。
6、重大项目或有争议的项目,执行委员可提请主任特邀委员会以外的有关专家参加评审,并且需要编写评审报告陈述审查过程的各方面意见,以及讨论形成意见决议的情况。
7、如有必要,可邀请申请者现场答疑;申请人也可以提请对项目保密或评审公正性不利的委员回避。
三、执行委员负责审查项目资料的分类收集和归档、落实决议送达;对于通过审查但需要修改或完善实验方案的项目以及不能通过审查的项目,根据审查过程的记录,对决议作出相应的文字说明,并与决议书一并送达申请人。
四、对审查决议有异议时,申请人可以补充新材料或改进后申请复审。
五、伦理委员会指定执行委员负责生物与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查所有文件资料的收发和档案管理。
六、生物与医学伦理委员会接收学术刊物和研究基金委员会对伦理的投诉和指责,并做出反应。